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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骑电动车撞上栏杆负重伤状告市政获赔偿

     

摘要

近日,新乡中院审结一起上诉案,由某市政管理处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25080元。一审由卫辉市法院判决结案。事发于2016年10月18日夜,年轻小伙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卫辉太公路与新濮交叉口处,撞到路上设置的铁栏杆而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并造成两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和十级、2017年李某以某市政管理处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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