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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营销模式下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摘要

裁判要旨新型营销模式下,厂家派出营销人员进驻经销商处或卖场,营销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厂家还是经销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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