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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不能唯“效果论”

         

摘要

以"接力站岗"方式治理行人闯红灯,虽然效果明显,但笔者认为,社会管理不能唯"效果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接力站岗"表面上看是城管部门治理交通违法现象的创新之举,但实质却是违法之举。从执法主体上看,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城管部门不属于交通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接力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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