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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时效——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为研究对象

     

摘要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法条的字面含义该法定解除权会受到限制,其一是在保险人知道后三十日内,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二年内.但是,如果实践中保险人是在合同订立二年后知晓情况,其解除权是否消失呢?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只要超过合同订立之日起两年,保险人无论如何不得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即便超过两年,只要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依旧可以解除.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解除,对于骗保的行为,不应设置二年的限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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