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楚天主人》 >勿以“辞职”代“罢免”

勿以“辞职”代“罢免”

         

摘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该罢免的不启动罢免程序,而是通过动员拟罢免对象辞职来代替罢免。这种做法不仅使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而且剥夺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