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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摘要

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由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构成.世界各国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收入型、资产型和特定群体免于审查等;随着对贫困理解的不断深入,援助对象的界定不再局限于经济贫困,而扩展至文化、生理和产业上的弱势.西方国家明确规定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原则而宽泛,通过明确优先事项或除外事项的方式限定事项范围是常用立法技术.中国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界定应当以国家能力为基础不断扩大,但需考量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衡量;以民生为导向回应社会需求,可以家庭资产为主构建经济困难标准,将贫弱群体可能面临的常见民事法律纠纷类型纳入事项范围;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相匹配并体现其功能定位,应明确规定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弱势一方无需审查其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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