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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特点及借鉴

         

摘要

本人作为重庆市律师团成员曾赴港学习、参观、考察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感受颇多。现就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特点及可资借鉴之处,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香港的司法机关是根据案件性质和审判任务设立,而非按行政区域及其级别设立香港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终审法院,下设高等法院(内设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区域法院(内设家庭法院)各一所,审理各种刑民案件。再按案件性质设立裁判法院9所(其中5所设有少年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和轻微违法案件(含小贩乱摆摊点和违反交通规则),另有土地审裁处(审理土地、楼宇、租务等纠纷)、劳资审裁处(审理劳资纠纷)、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5万元以下的钱债纠纷)、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评定是否属于淫亵、不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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