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行政》 >唐律中的家长教令权及其当代意义

唐律中的家长教令权及其当代意义

         

摘要

cqvip:"家"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和生命力,范围可大可小,每一个家都有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家长有时不一定是祖父或父亲,也可能是伯叔祖父、伯叔父或者兄长,为了方便管理家庭成员,他制定了"家法",对家中所有的子孙卑幼都享有"教令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法可视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在古代,这种权力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管教权、惩戒权和送惩权外,还应当包括财产支配权、主婚权等其他权力,它几乎是绝对并且永久的,子孙即使在成年后仍无法获得自主权[1]。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