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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唐律的相关文献在1978年到2021年内共计5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4篇、会议论文3篇、相关期刊34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唐律的相关文献由50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立民、厉广雷、张春海等。

唐律—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74 占比:99.48%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52%

总计:577篇

唐律—发文趋势图

唐律

-研究学者

  • 王立民
  • 厉广雷
  • 张春海
  • 李中和
  • 吕丽
  • 彭炳金
  • 赵晓耕
  • 冯红
  • 刘宇蓉
  • 张玉珍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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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冒志祥
    • 摘要: 李白坐狱浔阳给崔涣献诗5首,此乃"冤而无告"的伸冤行为.李白智慧性利用了崔涣宣慰大使的身份和唐律赋予的陈首权利,前后经崔涣和宋若思推复清雪并成功"脱囚".献诗的举动,也展示了李白的"贤能".李白献诗并成功"脱囚",既有着善于利用法理的智慧,又饱含着满满的才情、友情、人情与亲情.
    • 孙君恒; 关殷颖
    • 摘要: 韩愈写作墓志铭及获得报酬,完全合法正当。其合法性在于合乎唐代丧葬和墓地(包括墓志铭)保护法律、官员工作和休假管理法律等;韩愈创作墓志铭的收入,还合乎社会风情和市场行情,是文化市场的正当交易,合乎朋友之情、人之常情、境遇之情、个人才情,并未因为自己的职务显赫而非法牟利、强取豪夺,完全是正当的。
    • 程麒
    • 摘要: 籍没是我国古代较早产生的刑罚,主要有两种处罚方式:一种是籍没犯罪者的家庭成员为奴隶,另一种是罚没财产,二者并罚之例也不少见.女真族在建立金国前已实行将犯罪者家属没为奴隶的旧俗籍没法.金朝建立后,随着汉化的加深和对中原汉律的吸收,籍没法不断完善发展,成为制度化的法律.此法实行的根本原因是维护金的统治,在中国古代籍没法的发展演进之中,金代籍没法处于上承辽代、下启元朝的地位.
    • 祖伟
    • 摘要: 《唐令拾遗》及《唐令拾遗补》采用拆分式分条复原唐户令共48条,补充修订资料追加57条,复原新条文4条.其中,第15、16等条是关于"析口为户""分田宅财物"的规定.据《通典》《文献通考》等史料,其复原户令"析""分"规定的准确性存在问题.《唐令拾遗》"户令"第八乙条冠以"开元二十五年"令,没有可靠的"引据"资料支撑.《户令》"析"是唐律文"禁止别立户籍"原则的例外;"子孙继绝"是"析出为户"的条件,成年男子十八才可析出为户主,若是命继年十七以下男子以继母为户主亦可析出,"析"与"分"因标的不同而不同.
    • 祖伟
    • 摘要: 《唐令拾遗》及《唐令拾遗补》采用拆分式分条复原唐户令共48条,补充修订资料追加57条,复原新条文4条。其中,第15、16等条是关于“析口为户”“分田宅财物”的规定。据《通典》《文献通考》等史料,其复原户令“析”“分”规定的准确性存在问题。《唐令拾遗》“户令”第八乙条冠以“开元二十五年”令,没有可靠的“引据”资料支撑。《户令》“析”是唐律文“禁止别立户籍”原则的例外;“子孙继绝”是“析出为户”的条件,成年男子十八才可析出为户主,若是命继年十七以下男子以继母为户主亦可析出,“析”与“分”因标的不同而不同。
    • 厉广雷
    • 摘要: 中国古代社会的司法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既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司法机关,也没有专职司法人员,但在适用法律审理具体案件上却有着类似的做法.不仅如此,受儒家法律教化思想的深远影响,中国古代的司法还发挥着重要的教化功能,这在唐律的实施和唐代的司法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在中央司法方面,由于唐代君王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其司法观念无不带着儒家法律教化思想的痕迹,从而在案件的审理中得以体现;在地方司法方面,由于地方官员大都深谙儒家经义,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无不反映儒家的法律教化思想.从具体的案例来看,唐代不仅“依法断案”,而且在唐律的实施中自觉地伴随着儒家法律教化思想的运用.由此,唐律的教化功能在唐代的司法中得以实现.
    • 高云霄
    • 摘要: 辽朝除名法是吸收和借鉴唐律的一种惩罚犯重罪官员的附加刑."除名"即削夺罪官的官、爵,在辽朝史籍中,其同义术语尚有"废""削爵为民""降为庶人""放归田里"等8种.除名法至晚出现于景宗朝,其适用范围广泛,主要针对威胁皇权、破坏政权、连坐得罪、职务犯罪、军事获罪的高级官员,虽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随意性较强的弊端,但客观上起到了强化皇权、整肃官风、维护礼法等积极作用.
    • 孙君恒; 关殷颖
    • 摘要: 韩愈写作墓志铭及获得报酬,完全合法正当.其合法性在于合乎唐代丧葬和墓地(包括墓志铭)保护法律、官员工作和休假管理法律等;韩愈创作墓志铭的收入,还合乎社会风情和市场行情,是文化市场的正当交易,合乎朋友之情、人之常情、境遇之情、个人才情,并未因为自己的职务显赫而非法牟利、强取豪夺,完全是正当的.
    • 王立民
    • 摘要: 唐律中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既包括口头言论的犯罪,也包括书面言论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皇权、国家安全、官文书管理、封建官德、农民的经济权、人身权.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中,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也有用刑轻重的差异."疏议"对于官吏言论犯罪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既对相关律条中的字、词、句子作了解释,也对犯罪的主体、主观与客观等要件作了解释,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了说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律中有关官吏犯罪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实施,还有一些案例流传至今,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
    • 董梦缘
    • 摘要: "和离"这种关注夫妻双方情感的制度,不仅与"男权主义"的封建思想不符,与礼法所强调的家庭伦理义务也是背道而驰的."和离"制度开创性的被唐律所吸收,其产生和发展都与它所处的环境、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的客观需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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