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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

         

摘要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是实施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但在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人员的组成方面,还存着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如有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则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区长担任,这就违反了我国、关于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的规定;有的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合并为一个委员会.显而易见,这样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是不规范的,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明显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相悖.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工人》 |2004年第3期|10-10|共1页
  • 作者

    方传贤;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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