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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着重强调要“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而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政府于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环境法治“政党一国家一社会”关系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欲使政府主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不仅需要政府权力的科学行使,更离不开法律与环境保护双重维度下政府责任的充分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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