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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能力现状分析

         

摘要

cqvip:《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指出,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制定修订等食品安全工作[2]。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药物与临床》 |2016年第12期|1737-1740|共4页
  • 作者单位

    030012 太原;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

    030012 太原;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

    030012 太原;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

    030012 太原;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

    030012 太原;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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