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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异议权保障研究——基于从参与权到异议权的演进逻辑

     

摘要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参与权屡遭侵犯,其自身性质的局限性与派生性要素的异化使其无法对公权力主体提出真正符合农民需求的义务供给要求——对土地征收决定提出异议。究其原因,是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法中的支配地位强化了行政主体中心论,使参与权的"程序性权利"性质定位逐渐畸化,并扭曲了参与权的目的、内容等派生性要素。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应以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为研究基点,提出异议权,强调农民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效性,促使农民的意思融入行政机关的决策意志之中,并以异议权为新的出发点,通过异议权代理规则、反馈规则、档案查阅规则,抵抗与救济规则等,向公权力主体提出相应的义务供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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