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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限制论

     

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所蕴含的不加限制地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能力而仅施以决议程序制约的立场并不可取。应采纳限制其对外担保能力的立场,限制应从担保方式与债务人身份两个维度展开。能力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亦可由成员代表大会经成员大会授权作出决议,至少在现阶段应当否定理事会的决议权限。对外担保决议应采用绝对多数决,或依章程采用共识决。相对人应负担“合理实质审查义务”,审查应围绕担保能力、决议适格性和决议真实性三方面展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场合,尽到审查义务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该种组织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非善意相对人则不能要求该种组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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