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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底层逻辑与应然表达——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背景的深思

         

摘要

目前试点地区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和丧失的判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一问题亟需认真对待。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制度构造的逻辑前提,还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不排斥集体的自治、契合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采动态系统论范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建构须遵循的法理逻辑。就体系定位而言,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仅是满足这一部门法体系架构和逻辑展开的内在需要,更是积极回应现实诉求,保障最广大、最艰辛的人民群体的基本权利的有力表达。就规则设计而言,围绕成员资格取得、保留、丧失三个方面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较为妥当;此外,还需要针对嫁入妻、招入夫等特殊群体设置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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