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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矫正-减刑假释检察职能之重新定位

         

摘要

在刑罚执行中,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和对法院的审判监督上。但这样看似宏大的监督权,在实践中却显得单薄无力。造成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失范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职能,以至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配置出现板结现象,执行权、监督权与审判权之间无法形成良性的制衡。改变这种现状的关键在于分离减刑、假释考核权与提请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权,以在减刑假释考核权、提请权与审判权之间构建良性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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