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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审前程序的重构

         

摘要

减刑、假释的审前程序在实践操作中比较紊乱,主要原因是理论界对减刑、假释权的权源及程序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区,“行政权说”与“司法权说”均存在片面性,难以为程序设计提供理论支持.减刑、假释是罪犯的准实体权,其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应当以此为思路理顺法院、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四方主体之间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并明确权力主体的程序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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