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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举证时限的司法评判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2条至46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立法原则的重大演变.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总体上实现了公平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力、降低诉讼成本等立法预期,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定本身的,也有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举证时限的确定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确定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认真研究,一方面,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确定举证时限时提供参考因素,另一方面,为完善举证时限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 |2004年第10期|55-57|共3页
  • 作者

    刘国林; 张红霄;

  • 作者单位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南京林业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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