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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错投,该谁赔偿?——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思考

         

摘要

一、案情简介 1996年8月,原告黄某受上海克勒工业总公司委托,与广州一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广州公司遂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出一张面额为221700.30元的银行汇票,收件人为黄某.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04年第9期|79-80|共2页
  • 作者

    汪良宏;

  • 作者单位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邮电经济;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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