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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可期待的途径(下)

         

摘要

<正> (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1985年12月,司法部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二)对已经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批准机关要认真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允许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11年第7期|59-61|共3页
  • 作者

    吴友明;

  • 作者单位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律师制度;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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