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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完善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摘要

<正> 用法律的强制力建立信用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经济开始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而且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市场经济的负面行为也陆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关于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当中对诚实信用进行了规定,但那只是一种概括性、口号式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对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制裁措施,导致我国目前信用交易秩序混乱,失信现象大量存在,如恶意负债不还、假冒伪劣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等等,这些不良信用行为仅依靠社会舆论与个人的自律去改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对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建立信用体系,从而达到让社会各主体尊重信用和维护信用的目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如何利用我国加入WTO后的有利时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国经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 |2003年第5期||共页
  • 作者

    陈紫芸;

  • 作者单位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法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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