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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民事公诉制度

         

摘要

<正> “民事公诉”这一概念目前并无权威定义,一般而言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将一定种类的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在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国际化,加强国家公权力在民事、经济领域中干预力度的呼声日渐高涨的背景之下,民事公诉制度已经从理论讨论的范畴迈入了司法实践的领域。但笔者以为确立民事公诉制度不但在理论上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仓促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更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民事公诉制度难以突破的两大理论障碍 1、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民事公诉制度找不到依存的法律依据。 从历史上看,我国法律曾有一段时间确立了民事公诉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立法正式确立民事公诉制度始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4条第6项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1957年9月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第1条也有类似规定,允许检察院对“有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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