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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伐沙班与华法林在非瓣膜性房颤患者抗凝治疗中的疗效与安全性对比

         

摘要

目的对比利伐沙班与华法林在非瓣膜性心房颤动(非瓣膜性房颤,NVAF)患者抗凝治疗中的疗效与安全性。方法139例NVAF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76例)和对照组(63例)。实验组使用利伐沙班进行抗凝治疗,对照组使用华法林进行抗凝治疗。比较两组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有效性与安全性。结果实验组患者完成实验占比略低于对照组,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实验组患者治疗前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时间(TT)、纤维蛋白原(FIB)以及D-二聚体(D-D)分别为(11.09±1.01)s、(24.84±2.50)s、(10.85±1.15)s、(5.03±0.62)g/L、(0.40±0.05)μg/L,治疗12个月后分别为(12.52±1.24)s、(33.35±2.98)s、(14.13±0.97)s、(3.03±0.62)g/L、(0.19±0.04)μg/L;对照组患者治疗前PT、APTT、TT、FIB、D-D分别为(10.77±1.42)s、(25.06±2.83)s、(10.70±1.22)s、(4.84±0.91)g/L、(0.39±0.03)μg/L,治疗12个月后分别为(12.14±1.28)s、(33.13±3.35)s、(14.62±1.10)s、(3.07±0.88)g/L、(0.20±0.02)μg/L。治疗12个月后,两组患者APTT、TT、FIB、D-D均较本组治疗前改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重大出血事件、非重大出血事件发生率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治疗前及治疗12个月后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谷丙转氨酶(ALT)、内生肌酐清除率(Ccr)组间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12个月后,两组患者AST、ALT、Ccr与本组治疗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NVAF患者的抗凝治疗中,利伐沙班与华法林具有相同的疗效、安全性与用药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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