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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轮提单纠纷案

         

摘要

<正> 一、案情 1992年1月30日,原告北京××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案外人新加坡金太平企业(Golden Gate Pacific简称金太平企业)订立了一份2000吨黑豆的出口“销货确认书”,价格条件为F.O.B。装运期及运输方式:Frist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April Second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May.1992年5月13日,原告将上述货物中的972.948吨交由被告所属的“和田”轮承运。原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海商法研究》 |1993年第0期|398-400|共3页
  • 作者

    张桂英;

  • 作者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 副庭长;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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