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海商法研究 >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河海

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河海

     

摘要

通过对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河海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案情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在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中,存在船舶建造、船舶检验和船舶检验这三个不同阶段,并对应存在着船舶建成期限、船舶检验期限和船舶交付期限.诉讼中出现的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不能直接对抗政府船检机构的法定检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