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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卫能力评定的标准化探讨

         

摘要

性自卫能力又称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法定能力名称,来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制订并于1989年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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