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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验尸制度改革——《尸格》对致命伤的标注

         

摘要

明清法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判处下手造成致命伤者死罪.然而,尸伤与致命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明朗.面对这种尸伤意义的不确定性,一些官员将常识中的身体要害处的尸伤认定为致命伤.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刑部公布了标注"致命""不致命"部位的《尸格》,以法规的形式合法化了这种做法.但由此导致对致命伤的机械认定,反而可能会妨害司法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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