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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原则与建议

             

摘要

国内现行政出多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给法医鉴定和司法审理造成了许多混乱,如“同案不同鉴”、“同残不同级”和“同案不同判”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法医和司法的公信度.其重要原因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政府各部门职权的条块分割和行业的垄断.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无论在司法鉴定管理和法律规定方面,还是在医学伤残分类与相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方面,已经为制定统一的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奠定了行政、法律和科学的基础,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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