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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摘要

正 为妥善处理好我区1993年1月1日之前(即撤县设区前原宝安县遗留下来的各类建设用地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2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单位或其他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推土尚未建设的土地,属非法占地。已转让,出租的,其签订的转让、出租合同属非法合同,不予承认。 (一) 已推土地属农村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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