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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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