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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允许分拆安排休假日期

     

摘要

德国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立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曰之外,德国境内所有企业、机构必须给予员工每年至少12天的带薪休假待遇。1963年,受法律保护的带薪假期达到至少18天,如今又延长到4个工作周,即20天。据了解,这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普遍做法,因为“休假后,员工身心得到放松,对单位和员工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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