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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企业规避垄断的法理依据及具体路径

     

摘要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日趋现代化,危险源的增多,企业社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于是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基于变事后预防、消极惩罚为事前预防、积极惩罚的立法政策之考虑,提出了更高的预防义务和更严苛的注意义务.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下,企业垄断司法也对行为人提出更低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规避垄断的高发与高要求下,企业在应对垄断风险上也应注意全面性、提前性与专业性.具体要从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开展企业垄断内部培训、注重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查行为相结合、从容应对民事诉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五个方面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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