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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

         

摘要

对于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应采用自由转让说,《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学说的内涵,其与《担保法》第4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上是一脉相承,并不冲突的。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依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依靠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维护,受让人的权利依靠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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