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犯罪研究》 >论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之有效规制--由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签发通知所引发的思考

论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之有效规制--由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签发通知所引发的思考

         

摘要

民事责任方式无法对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应重新界定上述行为之性质;着重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角度明确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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