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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其他方法'

             

摘要

@@ <刑法>第182条在规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时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除了在前三款规定了连续买卖、相对委托、自买自卖这三种具体的操纵方式之外,在第四款特别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预留这一"兜底条款",目的是防范出现立法时无法预料的、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新的操纵方法.

著录项

  • 来源
    《犯罪研究 》 |2010年第3期|94-97|共4页
  • 作者

    鞠曦明;

  • 作者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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