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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探析

         

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2年3月31日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了“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没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笔者认为,该条内容(及法律责任其他部分)对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仅仅明确了其行政责任,存在重要遗漏,应增添必要内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明确其为非法经营罪,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内容,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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