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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犬民警参与刑案现场勘查模式刍议

             

摘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现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现场勘查是一项侦查行为,侦查行为的实施须由有侦查权的机关实施.身份的归属决定了带犬民警是否有权对刑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当前,我国警犬技术工作管理体制是"我国公安机关的警犬技术工作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统一管理,设警犬技术工作管理处,下设南昌、昆明警犬基地,南京警犬研究所,沈阳警犬技术学校,所、校同时担负基地职能.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工作犬业》 |2010年第4期|32-33|共2页
  • 作者

    方伟;

  • 作者单位

    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11003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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