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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探析

         

摘要

近屮来,性侵幼女案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该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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