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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过境假货的转运人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摘要

<正>近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多家奢侈品牌诉Megastar运输公司的[2017]SGHC 305号案件中明确,假货的转运人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本案中所涉及的假货从A国,经由新加坡运往B国,在新加坡海关被扣留.原告将货物的转运人Megastar运输公司诉至法庭,认为其违反《新加坡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进、出口假冒货物,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2条(1),"进口"是通过海、陆、空运的方式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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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商标》 |2018年第4期|93-9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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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933.9;DD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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