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重新定位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重新定位

         

摘要

我国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之初,模仿日、德公司的治理模式,在股东大会下既设置董事会,又设置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决策和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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