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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采购法(二) 第三部分 不适当的企业实践和个人的利益冲突

         

摘要

本部分规定避免不适当的商业实践和个人的利益冲突以及处理它们已经明显发生或实际发生的政策和程序。一、保护措施1.行为标准(1)总论政府的业务除法令或法规批准外,应完全公正和不对任何人采取优待做法。要严格避免在政府与承包商的关系中发生任何利益冲突,或者出现利益冲突的迹象。政府人员的行为受法律和规章所限制,他们必须做到毫不勉强地对公众公开披露自己的行为。(2)政府人员不得索取和接受赏金通常政府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下述任何人处索取或接受任何赏金、礼物、纪念品、款待、贷款或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东西:(a)已经得到或正在力图得到政府同雇员的机构之间的生意的人;(b)活动受雇员的机构的支配的人;(c)具有利益可能受到雇员履行或不履行其官方职责的实际影响的人。(3)机构的法规-"行为标准"规定对违反行为标准的个人采取的纪律措施,及对少数例外情况的批准。2.官员不能得益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议员不准获得合同的任何份额或部分,或者获得由合同带来的好处。否则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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