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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中的主体能力问题思考

         

摘要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第31条对联合体主体能力问题的表述过于模糊,造成了下位法规定和招投标实践的分裂。应当结合该条的立法目的,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联合体主体能力的判定规则,并在程序设置和规则上进一步完善,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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