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招标》 >“严重违法行为”等同于“重大违法记录”吗?

“严重违法行为”等同于“重大违法记录”吗?

             

摘要

案例 2月21日,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受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管局)委托,就该市电梯维保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共有A、B、C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评标方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经过谈判,A、B、C均作出了最终报价,分别是220000元、180000元、179800元。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原则,谈判小组作出以下结论:“A公司超出采购预算;C公司不能满足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出示近三年来维保蒂森电梯的业绩或合同’;B公司满足谈判文件要求。认定B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集采机构在3月6日发布了谈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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