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条件

         

摘要

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招标投标法》重点规范的范围,《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同时将具体的范围授权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但是,因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社会生活的动态繁复性,法律必须在动态之中寻求秩序和公平,对某些项目,即使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普遍立法精神应予以招标,但因为社会生活的特殊性而又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这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须适用严格的法定条件,避免产生阳光照不到的“阴影地带”。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试图对依法应招标的项目但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条件进行汇总、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为项目地顺利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