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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察制度的最后强化与衰败(中)

     

摘要

清代负责地方监察的,有总督、巡抚、接察司官员和道员等。总督和巡抚在明初是临时派遣的,到清代已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名义上,总督的地位比巡抚高,是上下级关系,但他们两人意见不一致时,谁也管不了谁。大家都向皇帝奏报,接皇帝的指示办理。说他们与监察官有关,是因为他们分别兼着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的头衔,沾了监察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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