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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赔偿诉讼时效评析

     

摘要

案件回放:2004年5月,普安物流公司与城郊的虎岭乡食品厂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虎岭乡食品厂租赁给安普物流公司使用,租赁期30年。2005年3月,普安物流公司又将场地租赁给第三人金城公司。另外,普安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其营业执照于2005年12月被工商局吊销。2007年10月,虎岭乡食品厂以普安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擅自转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租赁场地。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储运》|2011年第5期|117|共1页
  • 作者

    张长水; 钟楚云;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2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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