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财政》 >关于行政机关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问题

         

摘要

行政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担保,这在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19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担任担保人。"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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