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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探讨——兼谈未来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选择

         

摘要

对体育内部事项不予审查的体育仲裁法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内涵不明晰、范围难界定等问题.建议采用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这一表述,并将审查豁免事项明确为裁判判罚决定、裁判结果决定、技术性测量决定三类;摒弃原则例外中“恶意”、“专断”等含糊的措辞,从裁判责任的分层化和裁判行为的不同性质确定原则适用的例外;借鉴各国体育法规和体育行会章程的做法,将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写入国际体育仲裁的相关规则中.中国应当组建独立的国内体育仲裁制度,在未来中国体育仲裁规则中,应当对“体育性争议不予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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