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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挖渠 后放水 防患于未然──关于失业职工社会救济问题的几点看法

     

摘要

根据部党组的部署,我们于6月中、下旬,对国务院选定的企业破产试点城市:哈尔滨、齐齐哈尔和成都三市的失业职工的生活状况,作了初步的调查。通过调查,我们深深地感到,去年国务院59号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一项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有:一、关于社会救济制度功能的定位自从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之后,全国已有十几个城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从这些城市的实施方案看,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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