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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未送达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摘要

本刊2006年第11期刊登案例反映,原某建筑公司职工马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4月12日期满。2006年4月3日,马某向公司递交了终止劳动合同申请。4月12日上午马某按公司通知要求交接了工作。领取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便没有再到单位上班。公司于次日作出了终止与马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未送达本人。2006年5月4日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要求公司支付有关待遇未果。于2006年6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待遇。马某死亡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配偶应否获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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